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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设立有限合伙研究院的审批条件

发布:2024-06-24 10:46,更新:2024-06-30 09:00

注册设立研究院(有限合伙),需要满足以下审批条件:


1. 合伙人要求: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;但是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。此外,合伙人的上限通常是五十人,但也可能存在例外情况,具体取决于相关法律条款。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企业规模适中,便于管理和协调。


2. 注册资本要求: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具体限制,由投资者自主申报,没有资金额度的限制。但是,合伙人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,并承担补缴义务和违约责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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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制定合伙协议:设立有限合伙企业,所有合伙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。合伙协议应明确各方的权利、义务和责任,以及企业的经营原则、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。此外,协议中还应标明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,这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。


4. 经营范围:注册设立有限合伙类型的研究院,需要明确经营范围,这通常包括研究、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等。


5. 注册地址:需要提供合适的注册地址,该地址应满足相关法规要求,并能够作为企业的法定经营场所。


除了以上审批条件,还可能需要提交一些必要的申请材料,如合伙人身份证明、合伙协议、注册资本证明等。


联系方式

  • 地址:北京市顺义区军营街16号院1号楼6层607
  • 联系电话:未提供
  • 联系人:葛经理
  • 手机:132632376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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